公司治理

>> 董事及監察人學經歷
>> 公司章程
>> 董事會議事規則
>> 背書保證作業程序
>> 資金貸與他人作業程序
>> 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
>>
衍生性商品交易處理程序

公司組織圖



董事及監察人學經歷


職稱及姓名 主要經(學)歷
董事長

張大榮

Goden Gate University International Management MBA
華東承啟科技(股)公司-總經理(現職)
東菀長安科得電子有限公司-董事(現職)
Chaintech Computer(HK)-董事(現職)
普科(股)公司-董事(現職)
華東承啟科技(股)公司-董事長

董 事 焦佑衡
美國金門大學 MBA
華新科技(股)公司-董事長(現職)
華東科技(股)公司-董事長(現職)
信昌電子陶瓷(股)公司-董事長(現職)
華科采邑(股)公司-董事長(現職)
華科博德(股)公司-董事長(現職)
華新麗華(股)公司-董事(現職)
國際漢華投資(股)公司-董事(現職)
Walton Holding Universal Ltd.-董事(現職)
Walton Japan 株式會社-董事(現職)
瀚字博德國際控股有限公司-主席(現職)
董 事 劉明雄 政治大學 EMBA
台灣精星科技(股)公司-董事(現職)
技嘉科技(股)公司-副董事長兼營運長(現職)
倍嘉科技(股)公司-董事長(現職)
集嘉通訊(股)公司-董事(現職)
巨采工程師
董 事 彭朋煌 臺北工專電機科
台灣精星科技(股)公司-總經理(現職)
ITC ENTERPRISE CORP.-董事(現職)
精華電子(蘇州)有限公司-董事長(現職)
精彩電子(南京)有限公司-董事長(現職)
台灣精星科技(股)公司-董事長
董 事 莊進茂 台大電機系
台灣精星技(股)公司-董事(現職)
冠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現職)
全懋精密科技(股)公司-董事(現職)
全懋精密科技(股)公司-總經理
台灣精星技(股)公司-董事長
獨立董事 陳惠周 東吳大學企管系
台灣精星技(股)公司-獨立董事(現職)
濡澤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現職)
弘捷電股(股)公司-董事(現職)
保勝光學(股)公司-監察人(現職)
立邦投資顧問公司-執行副總經理
遠東國際商銀一等襄理
華鴻科技股份公司-董事長
精華光學股份有限公司-監察人
獨立董事 詹逸宏 加州州立大學企管系
台灣精星技(股)公司-獨立董事(現職)
創新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總經理(現職)
福客多商店股份有限公司-監察人
彬泰流通產業(股)公司-副總經理
監察人 陳美玲 中華商專
台灣精星科技(股)公司-監察人(現職)
泉辰(股)公司-董事長(現職)
監察人 徐明德 台北工專機械科
台灣精星科技(股)公司-監察人(現職)
威邦工業有限公司-董事長(現職)
嵩格光電股份有限公司-監察人(現職)
監察人

元大商業銀行受託保管瀚宇博德國際控股有限公司

代表人 : 葉新錦

中原大學企管所
瀚宇博德(科技)江陰有限公司-董事兼總經理(現職)
瀚宇精密(科技)江陰有限公司-董事(現職)
華東承啟科技(股)公司-總經理(現職)
瀚宇博德國際控股有限公司-執行董事(現職)

Top

公司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 一 條: 本公司依照公司法規定組織之定名為台灣精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英文名稱為INFO-TEK CORPORATION。
第 二 條: 本公司所營事業如下:
1. 印刷電路板組合、電腦介面卡之研究開發製造裝配加工買賣業務。
2. 終端機電源供應器監視器及其零組件之研究製造裝配加工買賣業務。
3. 電子零組件積體電路之表面黏著技術及其測試系統設備之買賣及維修業務等。
4. 前各項有關產品之進出口貿易業務。
5. 代理國內外廠商前各項有關產品之報價投標及經銷業務。
6. 一般進出口貿易(許可業務除外)。
7. CB01020事務機器製造業。
8. CC01030電器製造業。
9. CC01050資料儲存及處理設備製造業。
10.CC01060有線通信機械器材製造業。
11.CC01070無線通信機械器材製造業。
12.CC01080電子零組件製造業。
13.CE01030光學儀器製造業。
14.F113020電器批發業。
15.F113050事務性機器設備批發業。
16.F113070電信器材批發業。
17.F116010照相器材批發業。
18.F119010電子材料批發業。
19.除許可業務外,得經營法令非禁止或限制之業務。
第二條之一: 本公司轉投資總額不受公司法第十三條所訂轉投資總額不得超過 實收股本百分之四十之限制,有關轉投資事宜,應經董事會決議處 理之。
第二條之二: 本公司因業務需要,得對外背書、保證。
第 三 條: 本公司設總公司於新竹縣,必要時經董事會之決議及主管機關核准得在國內外其他適當地點設立分支機構,其設立廢止或變更均依董事會之決議辦理。
第二章 股  份
第 五 條: 本公司資本總額定為新台幣壹拾捌億元正,分為壹億捌仟萬股,每股面額新台幣壹拾元,其中未發行之部份,授權董事會分次發行。本公司得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在前項股份總額內保留壹仟萬股為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之股份。
第 六 條: 本公司股票概為記名式,由董事長及董事二人以上簽名或蓋章,經主管機關或其核定之發行登記機關簽證後發行之。本公司日後發行新股時得就該次發行總數合併印製股票,但應洽證券集中保管機構保管;亦得免印製股票,但應洽證券集中保管機構登錄。
第 七 條: 股東應填具印鑑卡交本公司存查,如有變更時亦同,凡領取股息紅利或與本公司之書面接洽及行使其一切權利時,以該項印鑑為憑。
第 八 條: 股份證明如有轉讓、繼承、贈予或其他原因取得股份等情事欲申請過戶更名者,應提出其取得原因之證明文件連同股本證明依據「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辦理。
第 九 條: 股份證明遇有遺失、被盜或滅失,股東應即以書面向本公司報失,同時應向管轄之地方法院依民事訴訟法令公示催告程序,待除權判決後,自行將其判決書登載日報公告並備妥相關文件向公司申請補發。
第 十 條: 股份證明因污損或毀損請求換發股份證明或依前二條之規定申請補發新股份證明者,本公司得酌收手續費。
第十一條: 股票之更名過戶,自股東常會開會前六十日內,股東臨時會前三十日內或公司決定分派股息及紅利或其他利益之基準日前五日內均停止之。
第三章 股 東 會
第十二條:

股東會分常會及臨時會兩種,常會每年召開一次,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後六個月內由董事會依法召開之,臨時會於必要時依法召集之。股東常會之召集應於開會三十日前,臨時會之召集應於開會十五日前,將開會日期、地點及召集事由通知各股東。

第十三條: 本公司股東會之主席,如由董事會召集者,其由董事長擔任之,如董事長缺席時,其代理方式依公司法第二○八條規則辦理;如為其他有權召集人召集者,主席由該召集權人擔任之,召集權人有二人以上時,應互推一人擔任之。
第十四條: 股東因故不能出席股東會時,得出具公司印發之委託書載明授權範圍,簽名蓋章委託代理人出席。委託書之使用,依公司法及「公開發行公司出席股東會使用委託書規則」辦理。
第十五條: 本公司各股東,每股有一表決權,但符合受公司法第一七九條第二項所規定者,其股份則無表決權。
第十六條: 股東會之決議除相關法令另有規定外應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東之出席,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第十六條之一: 股東會之議決事項,應作成議事錄,由主席簽名或蓋章,並於會後二十日內,將議事錄分發各股東。對於持有記名股票未滿一仟 股之股東,得以公告方式為之。
第四章 董事及監察人
第十七條:

本公司設董事七至九人,監察人三人,其中獨立董事2人,董事人數授權由董事會議定之,董事、監察人之選舉,採候選人提名制度,由股東會就候選人名單中選任之,任期三年,連選得選任。全體董事及監察人所持有本公司記名股票之股份總額應符合主管機關頒佈的”公開發行公司董事、監察人股權成數及查核實施規則之規定。

第十七條 之一:

本公司董事間應有超過半數之席次,監察人間或監察人與董事間,應至少一席以上不得具有下列關係之一。
一、配偶。
二、二親等以內之親屬。

第十八條: 董事會由董事組織之,董事長由董事會選任之。並視業務需要,得 依同一方式推選一人為副董事長。董事長對內為股東會、董事會主 席,對外代表本公司,副董事長協助之。
第十八條之一: 除公司法另有規定外,董事會就下列事項之決議,須經四分之 三以上董事之出席,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
1.董事長之選任及解任。
2.總經理之任免及薪資調整。
3.修改公司章程之提案。
4.公司申請上市或上櫃之提案及時程。
5.員工分紅及盈餘之分配。
6.增資提案。
7.金額超過新台幣伍仟萬元之重大支出。
8.金額超過新台幣伍仟萬元之轉投資、借貸、資產處分及擔保。
第十九條: 除每屆第一次董事會依公司法第二○三條規定召集外,其餘董事會均由董事長召集之,並擔任主席。董事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副董事長代理之,如未設副董事長,或副董事長亦請假或因故不能執行其執務時,由董事長指定董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時由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第十九條之一: 董事會議,除公司法另有規定外,應有董事半數之出席,以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行之,董事因故不能出席時,得出具委託書, 列舉召集事由之授權範圍,委託其他董事代理出席董事會,但以一人受一人之委託為限。董事會開會時,如以視訊畫面會議為之,其 董事以視訊參與會,視為親自出席。
第十九條之二: 董事缺額達三分之一或監察人全體解任時,董事會應於六十日內召開股東臨時會補選之,其任期以補足原任之期限為限。
第二十條:

全體董事及監察人之報酬由股東會議定之,另本公司得為董事及監 察人於任期內就其執行業務範圍購買責任保險。     

第五章 經 理 人
第廿一條: 本公司設總經理一人,由董事長提請董事會同意任免之;設副總經理若干人,由總經理徵得董事長同意,提請董事會同意後任免之。 其餘主管授權總經理任免之。
第六章 會  計
第廿二條: 本公司每會計年度終了,應由董事會造具下列表冊,經監察人之審查後,提交股東常會請求承認。
1.營業報告書
2.財務報表
3.盈餘分派或虧損彌補之議案
第廿三條: 本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盈餘,應先提繳稅款,彌補以往虧損,次提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必要時依法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如尚有餘額,則連同以前年度累計未分配盈餘,並視業務狀況及平衡股利政策,提撥10%~80%做為盈餘分配總額。由董事會擬定盈餘分配案,提請股東會核定之。其中員工紅利應佔所分派盈餘百分之八至十五,董監酬勞佔百分之三至五,其餘為股東紅利。股東紅利及員工紅利之分派,得以股票股利或現金股利方式為之。對符合一定條件之從屬公司員工,得經董事會決議給予分派股票紅利,該一定條件由董事會訂定之。
本公司屬資訊電子業,正處於企業生命週期之成長期,基於未來營運資金需求、健全財務規劃並滿足股東對現金流入之需求,股東紅利之分派,其現金股利分派之比例,以不低於現金股利及股票股利合計總額之5%為原則。
本公司得配合當年度盈餘配股情形及平衡股利政策,依相關法令規定,提撥全部或一部份資本公積作為轉增資配股,由董事會擬定分配案,經股東會決議後分派之。
第七章 附  則
第廿四條: 本章程未盡事宜悉依照公司法之規定辦理。
第廿五條:

本章程訂立於中華民國七十九年十一月廿七日,第一次修正於中華民國七十九年十一月廿七日,第二次修正於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八月五日,第三次修正於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四月十六日,第四次修正於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四月十二日,第五次修正於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五月四日,第六次修正於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六月二十日,第七次修正於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十二月十四日,第八次修正於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十四日,第九次修正於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二十日,第十次修正於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 二十日,第十一次修正於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二十日,第十二次修正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十九日,第十三次修正於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五月十九日,第十四次修正於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五月二十七日,第十五次修正於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九日,第十六次修正於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六月十一日。

 

台灣精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長:張 大 榮


Top

董事會議事規則


第一條: 訂定依據
  為建立本公司良好董事會治理制度、健全監督功能及強化管理機能,爰依上市上櫃公司治理實務守則第三十二條規定訂定本規則,以資遵循。
第二條: 範圍
  本公司董事會之議事規範,除法令或章程另有規定者外,應依本規則之規定辦理。
第三條: 董事會召集及會議通知
 

本公司董事會每季召集乙次。董事會之召集,應載明事由,於七日前通知各董事及監察人,但遇有緊急情事時,得隨時召集之。本規範第十二條第一項各款之事項,除有突發緊急情事或正當理由外,應在召集事由中列舉,不得以臨時動議提出。

第四條: 會議通知及會議資料
  本公司董事會指定議事單位為財務部。議事單位應擬訂董事會議事內容,並提供足夠之會議資料,於召集通知時一併寄送。董事如認為會議資料不充足,得向議事單位請求補足。董事如認為議案資料不充足,得經董事會決議後延期審議之。
第五條: 簽名簿等文件備置及董事之委託出席
 

召開董事會時,應設簽名簿供出席董事簽到,並供查考。董事應親自出席董事會,如不能親自出席,得依公司章程規定委託其他董事代理出席;如以視訊參與會議者,視為親自出席。董事委託其他董事代理出席董事會時,應於每次出具委託書,並列舉召集事由之授權範圍。前項代理人,以受一人之委託為限。

第六條: 董事會開會地點及時間之原則
  本公司董事會召開之地點與時間,應於本公司所在地及辦公時間內或便於董事出席且適合董事會召開之地點及時間為之。
第七條: 董事會主席及代理人
 

本公司董事會由董事長召集並擔任主席。但每屆第一次董事會,由股東會所得選票代表選舉權最多之董事召集,會議主席由該召集權人擔任之,召集權人有二人以上時,應互推一人擔任之。董事長請假或因故不能行使職權時,由副董事長代理之,無副董事長或副董事長亦請假或因故不能行使職權時,由董事長指定常務董事一人代理之;其未設常務董事者,指定董事一人代理之,董事長未指定代理人者,由常務董事或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第八條: 董事會參考資料及列席人員
 

本公司董事會召開時,經理部門(或董事會指定之議事單位)應備妥相關資料供與會董事隨時查考。召開董事會,得視議案內容通知相關部門非擔任董事之經理人列席。必要時,亦得邀請會計師、律師或其他專業人士列席會議。董事會之主席於已屆開會時間並有過半數之董事出席時,應即宣布開會。已屆開會時間,如全體董事有半數未出席時,主席得宣布延後開會,其延後次數以二次為限,延後時間合計不得超過一小時。延後二次仍不足額者,主席應依第三條第二項規定之程序重行召集。前項所稱全體董事,以實際在任者計算之。

第九條: 視訊會議開會過程錄音或錄影之存證
 

本公司董事會之開會過程,應全程錄音存證,並至少保存五年,其保存得以電子方式為之。前項保存期限未屆滿前,發生關於董事會相關議決事項之訴訟時,相關錄音存證資料應續予保存,不適用前項之規定。以視訊會議召開者,其會議錄音資料為會議記錄之一部分,應永久保存。

第十條: 董事會召開
 

本公司定期性董事會之議事內容,至少包括下列事項:

一、報告事項:

(一)上次會議紀錄及執行情形。

(二)重要財務業務報告。

(三)內部稽核業務報告。

(四)其他重要報告事項。

二、討論事項:

(一)上次會議保留之討論事項。

(二)本次會議討論事項。

三、臨時動議。

第十一條: 議案討論
 

本公司董事會應依會議通知所排定之議事內容進行。但經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者,得變更之。前項排定之議事內容及臨時動議,非經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者,主席不得逕行宣布散會。董事會議事進行中,若在席董事未達出席董事過半數者,經在席董事提議,主席應宣布暫停開會,並準用第八條第三項規定。

第十二條: 討論事項
 

下列事項應提董事會討論:

一、公司之營運計畫。

二、年度財務報告及半年度財務報告。

三、依證券交易法(下稱證交法)第十四條之一規定訂定或修正內部控制制度。

四、依證交法第三十六條之一規定訂定或修正取得或處分資產、從事衍生性商品交

易、資金貸與他人、為他人背書或提供保證之重大財務業務行為之處理程序。

五、募集、發行或私募具有股權性質之有價證券。

六、財務、會計或內部稽核主管之任免。

七、依證交法第十四條之三、其他依法令或章程規定應由股東會決議或提董事會之事項或主管機關規定之重大事項。

設有獨立董事者,獨立董事對於證交法第十四條之三應提董事會之事項,應親自出席,不得委由非獨立董事代理。獨立董事如有反對或保留意見,應於董事會議事錄載明;如獨立董事不能親自出席董事會表達反對或保留意見者,除有正當理由外,應事先出具書面意見,並載明於董事會議事錄。

第十三條: 表決(一)
 

主席對於議案之討論,認為已達可付表決之程度時,得宣布停止討論,提付表決。本公司董事會議案表決時,經主席徵詢出席董事無異議者,視為通過,其效力與表決通過同。如經主席徵詢而有異議者,即應提付表決。表決方式由主席就下列各款規定擇一行之,但出席者有異議時,應徵求多數意見決定之:

一、舉手表決或投票器表決。

二、唱名表決。

三、投票表決。

四、公司自行選用之表決。

第十四條: 表決(二)及監票、計票方式
 

本公司董事會議案之決議,除證交法及公司法另有規定外,應有過半數董事之出席,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行之。同一議案有修正案或替代案時,由主席併同原案定其表決之順序。但如其中一案已獲通過時,其他議案即視為否決,無須再行表決。議案之表決如有設置監票及計票人員之必要者,由主席指定之,但監票人員應具董事身份。表決之結果,應當場報告,並做成紀錄。

第十五條: 董事之利益迴避制度
 

董事對於會議事項,與其自身或其代表之法人有利害關係,致有害於公司利益之虞者,不得加入討論及表決,並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其表決權。本公司董事會之決議,對依前項規定不得行使表決權之董事,依公司法第二百零六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八十條第二項規定辦理。

第十六條: 會議紀錄及簽署事項
 

本公司董事會之議事,應作成議事錄,議事錄應詳實記載下列事項:

一、會議屆次 (或年次) 及時間地點。

二、主席之姓名。

三、董事出席狀況,包括出席、請假及缺席者之姓名與人數。

四、列席者之姓名及職稱。

五、紀錄之姓名。

六、報告事項。

七、討論事項:各議案之決議方法與結果、董事、監察人、專家及其他人員發言摘要、反對或保留意見且有紀錄或書面聲明暨獨立董事依第十二條第二項規定出具之書面意見。

八、臨時動議:提案人姓名、議案之決議方法與結果、董事、監察人、專家及其他人員發言摘要、反對或保留意見且有紀錄或書面聲明。

九、其他應記載事項。

董事會之議決事項,如有下列情事之一者,除應於議事錄載明外,並應於董事會之日起二日內於主管機關指定之資訊申報網站辦理公告申報:

一、獨立董事有反對或保留意見且有紀錄或書面聲明。

董事會簽到簿為議事錄之一部分,應永久保存。

議事錄須由會議主席及記錄人員簽名或蓋章,於會後二十日內分送各董事及監察人,並應列入公司重要檔案,於公司存續期間永久妥善保存。

第一項議事錄之製作及分發,得以電子方式為之。

第十七條: 董事會之授權原則
 

除第十二條第一項應提董事會討論事項外,在董事會休會期間,董事會依法令或公司章程規定,授權董事長行使董事會職權者,其授權內容或事項如下:

(一)視公司資金需要,全權處理與各往來金融機構貸款額度、條件等相關事宜並將執

行情形提報董事會。

(二)子公司董事、監察人及代表人之選派。

(三)本公司組織調整及組織規程之修訂。

第十八條: 其他事項
  本議事規則未盡事項,悉依照公司法、本公司章程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十九條: 附則一
  本議事規範之訂定及修正應經本公司董事會同意。
第二十條: 附則二
  本規範訂定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三月二日。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