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組織圖及部門職掌
公司組織圖

部門職掌
部門 | 主要職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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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長室 | 執行董事會之公司重大決議之議定與審理,並綜理公司未來發展之經營策劃、行銷暨各項業務之指揮、監督及推展。 |
風控室 | 客戶授信與調查、年度額度核算與調整、逾期應收帳款催繳。 |
法務室 | 合約之撰擬審核與管理,法律問題諮詢解答,訴訟調解案件之處理,法令蒐集與專題研究,智慧財產營業秘密規劃與保護,業務呆帳催收,主管機關之申報聯繫相關事務,法律知識推廣教育訓練,法務工作標準建立與人員培訓。 |
總經理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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稽核室 | 稽核、評估各部門內部控制制度之缺失及有效性,並提供改善建議。 |
資訊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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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務總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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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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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購處 | 負責全公司原物料、非生產用品及固定資產之採購暨供應商管理,以及全公司採購資源整合 ;並且執行策略採購方向等相關事宜。 |
業務處 | 負責業務行銷策略擬訂及執行、市場之開發、商情蒐集、客戶訂單處理、應收帳務催收、客戶服務及抱怨處理、推動產銷協調等。 |
資材處 | 負責生產排程、出貨排程、存量管制、原物料/半成品/成品管理、包裝儲運管理、倉庫定期盤點等。 |
製造處 | 負責製造及工程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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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保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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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發技術處 |
負責製程、測試、工程服務等技術研發。 |
管理階層接班計畫
公司定期檢討篩選各階層之潛力名單,建立人才庫,並進行培訓計畫,人才養成計畫內容
包括專業能力、管理能力、個人發展計畫及工作輪調等模式進行:
1.透過工作實踐報告及參與目標、經營管理等重要會議之機制培養決策思考能力,並由高
階主管透過定期績效評估,在過程中協助個人發展引導及提供回饋。
2.透過跨功能領域或跨部門(廠區)之工作輪調、專案任務的規劃執行、職務之兼任、工
作代理或派駐轉投資事業等,培養多元之工作能力及視野,並給予實務歷練。
3.參與內外部相關訓練,每年依個人發展需求參加,以培養決策判斷能力。
薪資報酬委員會成員資料
身分別 |
條件
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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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具有五年以上工作經驗及下列專業資格 |
符合獨立性情形 |
兼任其他公開發行公司薪資報酬委員會成員家數 |
備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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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務、法務、財 務、會計或公司 業務所需相關料系之公私立大專院校講師以上 |
法官、檢察官、律師、會計師或其他與公司業務所需之國家考試及格領有證書之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 |
具有商務、法務、財務、會計或公司業務所需之工作經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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獨立董事 |
陳惠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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獨立董事 |
張碧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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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
苑竣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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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1:各成員於選任前二年及任職期間符合下述各條件者,請於各條件代號下方空格中打“ü”。
(1)非為公司或其關係企業之受僱人。
(2)非公司或其關係企業之董事、監察人(但如為公司與其母公司、子公司或屬同一母公司之子公司依本法或當地國
法令設置之獨立董事相互兼任者,不在此限)。
(3)非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或以他人名義持有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1%以上或持股前十名之自然人股東。
(4)非(1)所列之經理人或(2)、(3)所列人員之配偶、二親等以內親屬或三親等以內直系血親親屬。
(5)非直接持有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5%以上、持股前五名或依公司法第27 條第1 項或第2 項指派代表人擔任公司董
事或監察人之法人股東之董事、監察人或受僱人(但如為公司與其母公司、子公司或屬同一母公司之子公司依本
法或當地國法令設置之獨立董事相互兼任者,不在此限)。
(6)非與公司之董事席次或有表決權之股份超過半數係由同一人控制之他公司董事、監察人或受僱人(但如為公司或
其母公司、子公司或屬同一母公司之子公司 依本法或當地國法令設置之獨立董事相互兼任者,不在此限)。
(7)非與公司之董事長、總經理或相當職務者互為同一人或配偶之他公司或機構之董事(理事)、監察人(監事)或受僱
人(但如為公司與其母公司、子公司或屬同 一母公司之子公司依本法或當地國法令設置之獨立董事相互兼任者,
不在此限)。
(8)非與公司有財務或業務往來之特定公司或機構之董事(理事)、監察人(監事)、經理人或持股5%以上股東
(但特定公司或機構如持有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20%以上,未超過50%,且為公司與其母公司、子公司或屬同
一母公司之子公司依本法或當地國法令設置之獨立董事相互兼任者,不在此限)。
(9)非為公司或關係企業提供審計或最近二年取得報酬累計金額未逾新臺幣50 萬元之商務、法務、財務、會計等
相關服務之專業人士、獨資、合夥、公司或機構之企業主、合夥人、董事(理事)、監察人(監事)、經理人
及其配偶。但依證券交易法或企業併購法相關法令履行職權之薪資報酬委員會、公開收購審議委員會或併購特
別委員會成員,不在此限。
(10)未有公司法第30 條各款情事之一。